返還土地等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CHDV-113-重訴-55-20250304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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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張芫琿 林湘甯 劉炎澄 被上訴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瑞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,446,843元(計算式詳附件),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82,4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計算式: 1396.68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500元=4,888,380元 115.1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500元=402,885元 111年8月16日~113年3月25日(起訴日) 6,067元x588/30=118,913元 112年11月14日~113年3月25日(起訴日) 8,333x132/30=36,665 4,888,380+402,885+118,913+36,665=5,446,84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