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保證契約無效
日期
2024-10-08
案號
CHDV-113-重訴-63-20241008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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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聖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間確認保證契約無效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 下列事項: 一、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202,800元(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)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補正上訴理由。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)。 ㈡、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㈢、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