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CHDV-113-重訴-80-20241129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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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良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 告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有關違約金計算標準欄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,按左列利率20%」。   理 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,顯係誤寫,此 觀判決書第1頁第31行至第2頁第1行之記載即明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盈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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