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CHDV-113-除-168-2024102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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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楊曉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支票附表編號003「付款人」欄關於「台中商 業銀行員林分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莊何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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