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CHDV-113-除-202-20241128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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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曾瑞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20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(新臺幣) 001 關金聲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 113年5月31日 12,771元 AF04064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