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CHDV-113-除-210-202411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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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(即王振成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21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1-078-NX-0131761-6 1 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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