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CHDV-113-除-214-202412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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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林軒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官 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21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(新臺幣) 001 軒晟企業社吳麗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13年6月11日 1,000,000元 09300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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