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CHDV-113-除-229-20250227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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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鍾宜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2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吳明忠 華南商業銀行 鹿港分行 113年8月5日 12,415元 F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