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CHDV-113-陸仲許-1-20241205-2
字號
陸仲許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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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品賀國際貿易(上海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洁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相 對 人 邑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之記載,應將地址為「中國上海 市○○區○○鎮○○○路000號1棟4屋B422室」之部分,更正為「中國上 海市○○區○○鎮○○○路000號1幢4層B422室」,如本裁定所載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;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