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CHDV-114-亡-7-20250327-1
字號
亡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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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彭煒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 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等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