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CHDV-114-勞執-1-20250321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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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弦達 相 對 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 相 對 人 綠元寶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昶豪 主 文 一、民國112年7月12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 3項所載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職業災害及失能補償差額,共計新臺幣103萬元,將分34期給付,第1期於112年8月25日給付新臺幣4萬元,第2期至第34期於每月25日各給付新臺幣3萬元,若有一期未兌現,視同全數到期。」之內容,於新臺幣60萬元範圍內,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民國114年1月21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 2項所載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職業災害及失能補償剩餘20期金額,共計新臺幣60萬元,將於114年1月22日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中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任職於相對人綠元寶實業社,在職期間 發生職業災害。因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為相對人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潔碳公司),且潔碳公司負責人曾榆凱與綠元寶實業社負責人曾昶豪為父子關係,是伊與潔碳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就伊與綠元寶實業社間勞資爭議事件(下稱系爭勞資爭議),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(下稱協進會)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第3項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然潔碳公司未全部履行前開調解內容,尚餘20期,共計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未為給付。伊復與綠元寶實業社就系爭勞資爭議,於114年1月21日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第2項內容如主文第2項所示,綠元寶實業社同意承擔上述潔碳公司之60萬元債務,然並未免除潔碳公司之清償責任。惟綠元寶實業社亦未遵期履行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一、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。二、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。三、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、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、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為證(見本院卷第13、14、31至79、97、98頁),堪信屬實。又上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不適於或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形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