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CHDV-114-勞執-2-20250116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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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桔華 相 對 人 張寶丹(即小姑娘養生館) 主 文 民國111年11月11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如附件)調 解結果中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金額中之餘額新臺幣6萬8 ,000元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勞資爭議,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經 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所示,詎相對人僅支付部分款項後,自113年3月起未依調解內容履行,依約視同全部到期,所餘款項為6萬8,000元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兩造因勞資爭議,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 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如附件所示。聲請人前開主張,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彰化縣政府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交易明細、存摺帳戶影本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11-12、19、25-31頁),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附件: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