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日期
2025-03-05
案號
CHDV-114-勞執-3-20250305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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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淑華 相 對 人 弘唯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13年10月23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 所載:「…資方(即相對人)同意於113年10月25日給付勞方(即 聲請人)代墊款新台幣30,000元整,匯入勞方同意薪資轉帳帳戶 。」、第2項所載:「資方同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勞方…, 合計新台幣13萬2,584元整匯入勞方薪資轉帳帳戶。」、第3項所 載:「資方同意於113年10月25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開立非自 願離職書給予勞方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前經彰化 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,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,內容如主文所示。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影本為證,揆諸首段說明,本院自應裁定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 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