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CHDV-114-勞小-4-20250227-1
字號
勞小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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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,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2日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,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;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佐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