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CHDV-114-勞補-17-20250227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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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施錦發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何有騰即青騰業企業社 上列原告施錦發與被告何有騰即青騰業企業社間給付工資等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4萬5,4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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