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CHDV-114-勞補-3-2025010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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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傅伴紅 被 告 昇利製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煌明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0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