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CHDV-114-司他-18-20250311-2
字號
司他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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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8號 受裁定人 即 原告 蔡式嘉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4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中關於主文「新臺幣32,000元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新臺幣3,20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