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006-20250204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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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戴美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查債務人戴美華於1.民國107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1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.81計算 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 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 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 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07年05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 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4.16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 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 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7,891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 款餘額16,968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 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 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 。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 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06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91元 戴美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968元 戴美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91元 戴美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六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6968元 戴美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六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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