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033-20250204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俊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1,654元,及自民國113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13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2元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,270元,及其中新臺幣 51,76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