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05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104-20250205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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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林春火 債 務 人 黃啓銜即崇洲橡膠企業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04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(新臺幣) 001 114年1月17日 150,000元 114年1月17日 FA0000000 002 114年1月21日 150,000元 114年1月21日 FA0000000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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