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131-20250206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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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債 務 人 李俊宏 陳燕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3,572元,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12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6,298元,及自民國113 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2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9,644元,及自民國113 年4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1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41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.184加一成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.184加一成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 息 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四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