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136-20250207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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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債 務 人 黄震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: 附表㈠:利息及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、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、違約金起訖日 號 (新臺幣) 001 200,000元 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㈡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,超過6個月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附表㈡:利率表 編 號 基準利率(%) 請求利率(%) 備註 001 3.309 3.64 逾期6個月以內者 002 3.309 3.97 逾期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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