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18-20250106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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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宣佑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弄0號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」謄 本(含所有權人陳宣佑、詹竣幃之身分證字號)。 二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陳宣佑、詹竣幃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 巷00弄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 三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 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