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213-20250208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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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滿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陳滿學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.新臺幣33,600元整, 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 金1,400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 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 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 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2.新臺幣9,700 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 攤還本金1,617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 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 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依各契約 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 (二)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 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1.新臺幣28,000元2.新臺幣3,232元整,及前 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 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 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 。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 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1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00元 陳滿學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3232元 陳滿學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00元 陳滿學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3232元 陳滿學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