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215-20250208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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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沈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整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沈乾於107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。(二)債務人迄110年11月底尚積欠 聲請人20,868元整未為清償(消費款19,624元整、已 到期之利息1,244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 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9,624元自111年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謹 狀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