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
CHDV-114-司促-1294-20250211-1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
債 權 人 奇輝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懋富
上列債權人奇輝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奇輝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債權之詳細計算式,並「完整」釋明原因及事實
(約定內容、請求及計算依據等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