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298-2025021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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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朱美魚等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 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清償本件債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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