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387-2025021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秀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 ㈡、緣相對人張秀專分別於1、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。按年息18.25%固 定計算之利息,每月結算乙次,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 付款繳款(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%)截止日之翌 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。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 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15.00%計付。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。 及於2、民國94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 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,利息按年息15%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 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 ㈢、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53226元整,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,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迄 未清償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 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。 ㈣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 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8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75元 張秀專 自民國94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124351元 張秀專 自民國95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24351元 張秀專 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