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388-2025021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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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曾湘茹即曾翠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元,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 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 ㈡、緣相對人曾湘茹即曾翠櫻於民國94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5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 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6,210元 整自民國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。 ㈢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6,210 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,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無效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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