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398-20250211-3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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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建銘間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陳建銘向貴公司購買蛋雞飼料之相關資料(須 有貴公司有代表權人及債務人之簽章)、貴公司已對債務人出貨之相關資料(須有貴公司代表權人之簽章)、債務人之收貨資料(須有債務人之簽章),以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