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399-20250211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素娟 上列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王 榮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 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