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430-20250212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黃再賢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零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請求原因及事實: 一、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334,400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565,978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一)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 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 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 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 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 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 (二)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(證二),聲請人於112年05月16日撥付信用貸 款40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期),貸款利率 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7.42 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【現為9.13%】,另於113年04月10 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 期) 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 月調)加9.19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【現為10.9%】。(證 二、四)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 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 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 利率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證三、證四) 。 (三)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月付金(證六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 (四)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。 (五)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3年11月16日及1 13年11月10日,經聲請人屢次催索,相對人始終置之不 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,聲請人行使 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自得 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900,378元及如上所示之 利息、遲延利息。 (六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謹 狀證 據:一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 份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二份。三、永豐銀行信用貸 款申請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影本 二份。四、利率查詢乙份。五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二份 。六、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3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400元 黃再賢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6日止 年息9.13% 001 新臺幣334400元 黃再賢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 年息10.956% 001 新臺幣334400元 黃再賢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13% 002 新臺幣565978元 黃再賢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止 年息10.9% 002 新臺幣565978元 黃再賢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 年息13.08% 002 新臺幣565978元 黃再賢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