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1-07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59-20250107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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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葉宥宏 一、債務人葉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6,000元,並自民國1 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。 二、債務人葉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,127元,及自民國11 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99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。 三、債務人葉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1,491元,及自民國1 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38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。 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