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659-20250220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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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岳樺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久富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 項: 一、請提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( 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,不得為任何保證人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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