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659-20250306-3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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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岳樺 債 務 人 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科源 債 務 人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馮襄芸即馮妍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,462,892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: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金額(新臺幣)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(民國) 年利率 起訖日 (民國) 1 86,674元 2.875% 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875% 自113年10月8日起 至114年4月7日止 0.575% 自114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93,340元 2.875%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875%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.575%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4,015,000元 2.775% 自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775% 自113年10月7日起 至114年4月6日止 0.555% 自114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849,538元 2.875%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875%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.575%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73,340元 2.875%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875%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.575%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12,045,000元 2.775% 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775% 自113年9月7日起 至114年3月6日止 0.555%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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