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688-20250219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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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羅銘祥間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