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731-20250221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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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債 權 人 林勝雄 監 護 人 林靜梅 上列債權人林勝雄因與債務人邱永溪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林 勝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正債權人林勝雄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資料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邱永溪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街00號)之最 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請省略),倘係外籍人士,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