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778-2025022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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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債 權 人 蔡沁妤 上列債權人蔡沁妤因與債務人卓育儀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蔡 沁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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