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779-2025022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蕭汝訓 上列債權人蕭汝訓因與債務人韋小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蕭汝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 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請求票號AE0000000、AE0000000、AE0000000、BU00000 00支票利息之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?(支票執票人得請求自退票日起算以訖清償日之利息) 二、提出上揭支票(正反面)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三、依所提釋明文件內容,債務人如係個別開立支票擔保借款, 應各就其票據債務負擔清償責任。故請依「債務人別」,更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,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 四、債權人如確為請求債務人共同清償全部(新臺幣310萬元)票 款,則應釋明依據為何? 五、提出債務人韋小平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