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780-2025022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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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宏志 債 務 人 張宏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,752,116元,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80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3,000,000元 113年11月28日 2.596% 113年11月28日 002 494,722元 113年11月17日 2.596% 113年11月17日 003 2,257,394元 113年11月17日 2.596% 113年11月17日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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