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790-2025022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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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黄祝妹 上列債權人黄祝妹因與債務人黃馥翊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黄 祝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經台端簽章(不得以影本代之)之聲請狀正本1件及繕本2 件。 二、提出逐筆租金債權之計算式,並表明請求「逐筆租金利息」 之起算日(債務自遲延時,債務人方須給付年息百分之5之遲延利息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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