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CHDV-114-司促-1881-20250224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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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周蔋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,971元,及自民國95年12月 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、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聲請人即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,業經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 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 (二)、債務人鄭周蔋美於94年3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利息。 (三)、債務人鄭周蔋美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98971元 ,但於95年7月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 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98971元,雖屢 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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