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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898-20250318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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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羽蓁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貴公司依本院114年2月24日補正裁定提出之聲請狀繕本事實及理 由一、記載內容,與正本同項內容、釋明文件不符。請釋明正確 之本件債權正確發生時間與總金額為何?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 狀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