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CHDV-114-司促-1920-20250225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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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徐筑恩 一、債務人徐筑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,879元,及自民國11 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─查債務人徐伯銓於民國102年2月8日經 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務所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,債權人對債務人徐伯銓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