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CHDV-114-司促-2016-20250226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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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朱奕瑋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