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CHDV-114-司促-2016-20250313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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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債 務 人 朱奕瑋 朱武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,881,660元,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88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39,893元,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53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39,370元,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378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四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