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CHDV-114-司促-2032-20250303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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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債 權 人 永安君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彩娥 上列債權人永安君品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建勝間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永安君品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 : 一、提出債務人黃建勝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段000巷 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倘係外籍人士,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