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CHDV-114-司促-204-20250106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蔡嘉哲 上列債權人蔡嘉哲因與債務人洪旭昇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蔡 嘉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