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CHDV-114-司促-2111-20250303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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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俊良即宏達起重工程行 黃沛琳 一、債務人陳俊良即宏達起重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421,704元,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97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陳俊良即宏達起重工程行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債務人黃沛琳就前開債務負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