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5-03-05
案號
CHDV-114-司促-2239-20250305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代 理 人 趙育崧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因與債務人黃富彥間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